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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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

《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8月28日经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

 

 

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8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传播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绵竹年画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绵竹年画的保护、传承、传播、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绵竹年画即绵竹木版年画,是指根植于绵竹,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美术。包括以下资源:

(一)起稿、刻版、印线、施彩、印花、拓墨等传统绵竹年画的特色制作工艺;

(二)用于制作绵竹年画的板材、纸张、颜料、毛笔等传统材料、工具的制作方法以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雕版、粉笺纸等相关实物;

(三)采取传统工艺制作的门画、斗方、中堂、条屏、拓片等绵竹年画优秀作品;

(四)反映传统绵竹年画的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等历史文献资料;

(五)与绵竹年画工艺传承相关的遗址、博物馆、展示馆、工作室、画坊等场所;

(六)其他绵竹年画资源。

第四条  绵竹年画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三)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绵竹年画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规划,设立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预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绵竹年画资源调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绵竹年画资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存续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全面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做好保存工作。

第八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绵竹年画保护目录,成立绵竹年画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保护目录评审工作,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绵竹年画资源列入保护目录予以保护。

第九条  绵竹年画保护目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绵竹年画保护目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或者建议以及调查发现的本辖区绵竹年画资源进行初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目录的推荐意见;

(三)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拟定绵竹年画保护目录,报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列入保护目录的绵竹年画资源进行保护:

(一)对绵竹年画制作工艺和工具材料制作方法,应当指定代表性传承人运用活态演示、口述实录等方法,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利用;

(二)对绵竹年画雕版、优秀作品和其他实物,通过向社会征集、购买、接受捐赠等方式依法取得,建立物品清单制度和专门档案,予以妥善保管、展示、研究、交流;

(三)对反映绵竹年画历史文献资料,做好整理、研究、修订、出版工作;

(四)对绵竹年画遗址等场所,应当做好维护、修缮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绵竹年画保护的措施。

对绵竹年画资源丰富、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社会广泛认同的村、社区等特定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同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做好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

对依法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市、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对依法认定的县(市、区)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绵竹年画博物馆等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收藏、研究、展示、传承等功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和支持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一)加强绵竹年画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维护,设立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场所和教学研究基地;

(二)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学徒学习技艺;

(三)开展绵竹年画制作技艺讲座、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参与绵竹年画制作技艺展示、教学实践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绵竹年画的保护工作:

(一)成立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和传承绵竹年画;

(二)整理、翻译、出版绵竹年画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等历史文献资料;

(三)将其持有的绵竹年画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保护单位进行收藏、保管、展出;

(四)开展志愿服务、资助等活动。

 

第三章  传播与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绵竹年画宣传推广,利用新闻媒体和公共空间宣传展示绵竹年画文化。

第十六条  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为绵竹年画日。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绵竹年画民俗文化活动。

第十七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绵竹年画知识读本。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将绵竹年画列入教育内容,向学生普及绵竹年画知识。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绵竹年画人才。

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绵竹年画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与绵竹年画有关的文化创意开发,促进绵竹年画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转化,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文化艺术博览会等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绵竹年画元素或者传统技艺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开发绵竹年画衍生品。

第十九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绵竹年画竞技赛事活动,征集评选绵竹年画优秀作品。

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绵竹年画衍生品保护目录,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将具有重大创新、传播价值的绵竹年画衍生品纳入保护目录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绵竹年画工匠认定制度,对熟练掌握绵竹年画传统制作工艺,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开发具有较大传播利用价值的绵竹年画衍生品的人员,可以认定为绵竹年画工匠。

对认定为绵竹年画工匠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成立绵竹年画行业组织和市场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交易平台和市场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绵竹年画行业组织、生产企业和公民个人依法申请绵竹年画及衍生品注册商标或者专利,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生产经营,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绵竹年画保护目录、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列入保护目录或者认定为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的,予以取消,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个人补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侵占、破坏绵竹年画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绵竹年画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进行绵竹年画资源调查时不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评审保护目录、认定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绵竹年画保护经费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护目录评审规则、工匠认定办法由德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条例》的说明

(书面)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德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四川绵竹年画即绵竹木版年画,是我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被誉为“中国四大年画”之一,至今已经有一千多年历史。近年来,随着新时代德阳文化建设不断推进,我市对绵竹年画的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但是,应当看到,绵竹年画的保护现状与市委建设古蜀文化名城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对优秀传统文化的需求期待还有差距,制定绵竹年画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确有必要:一是针对绵竹年画“濒危”现状保护的需要。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外来文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濒危”的难题和困境,绵竹年画也不例外,亟待用法治的刚性约束来抢救、保护、利用、传承。二是构建以“传承”为核心的绵竹年画保护体系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体现在“活态传承”上,要使文化遗产转化为大众教育、人文素养的现实资源,走进寻常人家的生活,需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体条文,注重传承,形成保护、传承、发展的制度体系。三是打造以“融合”为趋势的古蜀文化特色品牌的需要。绵竹年画具有凸显古蜀文化“绘画性强”的显著特点,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积极寻求优秀文化传统与现代文化精神的契合点,打造具有古蜀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品牌是大势所趋。为此,经市委同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和发展条例》纳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并确定为2018年度提请审议和2019年度继续审议的立法项目。

二、条例的制定经过

按照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从2017年6月起,德阳市文广新局、绵竹市人民政府通过实地调研、外出学习、收集资料、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诉求,梳理现状问题,总结提炼经验,认真开展文本起草、立法听证、专家论证、立法协商等工作。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常务会于2018年9月29日审议通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的议案》。

2018年10月1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情况的汇报,对《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表决,决定列入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会后,通过采取发布公告、发出征集修改意见通知、实地调研走访、赴外省考察学习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先后多次组织集中讨论和修改,并委托西南交通大学地方立法专家组进行论证评估。2019年6月5日,市人大法制委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对一审以来征集的82条意见建议进行审议,采纳意见25条、部分采纳44条、未采纳6条、作为工作建议7条,形成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6月13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2019年6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对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工委采取发出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继续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其间,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领导多次参与座谈和讨论。7月3日,邀请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4位专家再次进行研究评估。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反复讨论,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研究修改,并于7月9日书面报送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7月30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王学定率队赴绵竹市进行调研指导。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俊组织召开座谈会,反馈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等部门的意见建议。8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报送市委审定。8月21日,八届市委常委会第124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条例草案送审稿。同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对各方面提出的29条意见建议进行审议,采纳意见20条,部分采纳7条,未采纳2条,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及审议结果报告。8月22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2019年8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其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提出8条修改意见,经法制委第十四次全体会议统一审议,采纳意见2条,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出2处修改,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一致通过了条例草案表决稿。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28条,第一章总则(第1至6条),第二章保护与传承(第7至14条),第三章传播与利用(第15至22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23至26条),第五章附则(第27至28条)。条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并结合绵竹年画保护的实际需要,新设立了部分法规制度。

(一)关于建立绵竹年画保护目录制度。绵竹年画是首批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之一,但如何保护需要具体明确。为此,条例第三条逐项列举了绵竹年画需要保护的相关资源范围,并在第八条规定相应建立绵竹年画保护目录制度,第九条规定了保护目录的评审程序。此外,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建立绵竹年画衍生品保护目录制度,将具有重大创新、传播价值的绵竹年画衍生品纳入保护目录予以保护,从而使绵竹年画的保护对象更明确,措施更具体。 

(二)关于设立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资金。绵竹年画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利用,是我市全力打造古蜀文化名城、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必要的资金保障是做好绵竹年画保护工作的前提,绵竹年画资源的调查和保存、档案和数据库以及保护目录的建立、相关实物和资料的收购、制作技艺的传承推广和传播利用、代表性传承人及年画工匠的资金补助等,都需要必要的资金支持。借鉴省内外历史文化保护的做法,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三)关于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资金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体现在“活态传承”上,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在保护实践中至关重要,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立资金补助制度,对认定为国家、省、市、县(市、区)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市、县两级政府再分别给予资金补助。

(四)关于绵竹年画工匠的认定。绵竹年画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有限,后备人才稀缺。为区别于绵竹年画代表性传承人和一般从业者,条例第二十条创设了绵竹年画工匠认定制度,对认定为绵竹年画工匠的,也要给予资金补助。通过认定绵竹年画工匠,有利于激发绵竹年画工匠创新工艺、传播技艺的积极性,对培养绵竹年画后备人才及非遗传承人、培育“活态传承”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总体上看,条例语言文字简洁,保护对象明确,保护措施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在立法程序上,严格执行《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现了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在规定内容上,进一步加大了对绵竹年画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充分考虑了 “活态传承”的需要,兼顾了有关群体的重点诉求,对促进绵竹年画的传播和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古蜀文化名城将发挥积极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二审后删除原条例草案名称中的“和发展”,更符合“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突出对绵竹年画进行“保护”的立法目的,在加强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的传播和利用。

(二)关于实施主体名称的表述。绵竹年画资源主要分布在绵竹市行政区域内,地域特征较强,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突出绵竹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在建立保护专项资金、开展绵竹年画民俗文化活动等方面与其他县(市、区)作了适当区别,以利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保护工作。

(三)关于需要制定的配套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护目录评审规则、工匠认定办法由德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鉴于保护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和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年画工匠的资金补助额度,涉及政府财政事权,由两级政府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并结合财力状况研究确定。

《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条例》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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