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小组工作办法

作者:办公室秘书处  时间:2016-05-13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2006年3月14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德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咨询小组的职能作用,规范法律咨询小组的咨询活动,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条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聘请若干名法律专业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小组成员。
    第二条 法律咨询小组成员从政治素质高、具有较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品行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法律专业人员中选择,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聘用。
    第三条 法律咨询小组成员的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每届的任期相同。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法律咨询小组成员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以下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草拟的涉及有关法律方面的决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重大疑难控告、申诉案件中法律的适用问题;
    (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的备案审查咨询;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
    三、工作方式
    第五条 法律咨询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召集。法律咨询小组成员会议期间有权发表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法律咨询小组提供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作为人大常委会研究和处理相关问题的参考。
    第七条 法律咨询小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律咨询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咨询小组成员受聘期间,实行义务服务。
    四、纪律要求
    第十条 法律咨询事项涉及到法律咨询小组成员所在单位、本人及近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法律咨询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法律咨询小组成员对在履行咨询职责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内容和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不得对外透露其他成员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小组成员不得以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小组成员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从事违反有关法律和有损权力机关形象、威信的活动,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一概与市人大常委会无关。  
    第十三条 法律咨询小组成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本工作办法的;
    (三)辞职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咨询小组成员工作的;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解聘的。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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