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切实服务好人大机关各项工作,促进机关服务保障水平和服务效能不断提高。根据公务用车的管理原则和《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人大机关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车辆管理及派车原则
(一)机关车辆实行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派。
(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用车;
(三)各工作机构工作用车;
(四)机关接待、办公室日常工作用车;
(五)机关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可安排用车。
(六)因个人私事离开市区,在有车的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实行租车,收费标准按成本收取(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
二、驾驶员及行车管理
(一)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技术业务学习及培训,切实增强责任心、敬业心和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二)认真维护好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干净,车况良好,随时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随时保证安全出车;
(三)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严禁故意违章;若发生事故要扣减全年安全奖;
(四)严格遵守上下班纪律制度,不迟到早退,旷工按机关有关制度处理;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小车班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要随时待命出车;
(五)驾驶员出车由小车班班长统一调派,市区外须经行政处同意方可出车,省外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驾驶员不得私自用车,有事须请示主管领导,并征得领导同意;
(六)驾驶员不得将公务用车交给他人驾驶,一经发现,要扣减一个月安全奖。如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七)驾驶员要做好每天行车登记,出车地点与行驶公里一致,出车地点与发生的费用相符合;每天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必须及时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并作好行车记录,每月下旬在报销出车补贴、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时应附《行车记录表》,由小车班班长填写报帐单,交行政处审核,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报销;
(八)按照公务用车规定,非公务活动严禁在学校、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婚丧嫁娶等地点使用单位车辆。
三、工作机构用车管理
(一)安排服务各工作机构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各工作机构使用工作用车应按机关车辆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违反公务用车原则,并负责保障所使用车辆安全。要遵循车随事动,切实保障工作需要;
(三)到市区外工作,各工作机构要配合做好工作用车出勤登记管理。驾驶员费用报销需经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四)为切实保障和服务人大工作需要,办公室有权调整、调用安排到各工作机构的车辆及驾驶员;
(五)重大活动(包括临时应急)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
四、考核及奖惩
(一)根据公务用车管理原则,对车辆使用及驾驶的安全管理,实行按月单车百公里油耗核算,每半年公告单车核算管理信息,每年按车辆发生费用、车辆行使里程、驾驶员违章记录等作为年终考核驾驶员的依据,办公室将根据考核分数作为驾驶员年终安全奖的等次标准。
(二)驾驶员的出车补助,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另节假日因公出车,每天补助加班工资15.00元。驾驶员的出车补助凭派车记录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节油奖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节约1升油奖1元,超1升扣1元。节约的油不能转卖或送人,一经发现,按油价加倍扣回。
(四)全年无责任交通事故、无责任机械事故、无违章违纪的驾驶员,年终可发给安全奖500元。若发生事故,酌情扣安全奖;全部责任扣100%,主要责任扣80%,同等责任扣50%,次要责任扣30%。
(五)车辆配备的工具及附属用品,每个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并登记造册备查,如有丢失应照价赔偿。驾驶员的劳保用品(手套、毛巾、洗衣粉、浴巾、水靴、眼镜、工作服、电筒)实行全年包干经费每人350元。
(六)因驾驶员不负责任,造成车辆机械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损失的5%—20%处罚。因违章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七)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按交警部门意见处理。
五、车辆维修管理
(一)严格实行维修申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首先由驾驶员排除,不能排除需申报车班负责人,车班负责人和行政处负责共同组织技师小组(由机关具有高、中级职称的驾驶员3—5人组成)对车辆需要维修的项目进行技术鉴 定并提出认审价格;按要求填写车辆维修项目,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送修。
(二)车辆维修应按规定到市人大办公室指定地点且属政府采购点的维修厂维修,更换零件需先报价审批,旧件需回收确认;
(三)车辆在路途发生故障需在当地维修,需报告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维修报销。
(四)购置车辆用品必须按规定申报,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六、购油加油管理
(一)机关车辆购、加油,严格执行市上车辆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手续。
(二)车辆加油必须做到驾驶员、车号一致,只加车辆,不准加其它装油容器,本车驾驶员签字,方能加油。
(三)定点加油资金的支付。由行政处与加油站核对后,经办公室领导同意予以支付。
本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试行。